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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烹 饪 协 会 章 程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为“江苏省烹饪协会”,简称“江苏烹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烹饪实践、餐饮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与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发展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弘扬中华餐饮文化,继承传统,不断创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和指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为振兴和促进全省餐饮业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遵循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十二字工作方针,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会员对事关系全省烹饪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令、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为发展烹饪事业服务。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自律行为。积极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主动向社会进行诚信承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鼓励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建立中央厨房和建立原材料集中采购制度,并创造条件建立各种方式的跨省市的采购联盟和质量溯源机制。主动接受相关食品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挖掘、研究我省传统烹饪技艺的起源、形成、发展、提高的历史与现状,汲取国内外烹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断提高诸如烹饪工艺学、卫生营养学、烹饪美学、烹饪史学、餐饮企业管理等各种理论知识的水平。
    (六)发掘研究江苏菜系和地方流派的风味特色,提高餐饮服务技能,创制更多的符合现代生活的精美菜点,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饮食消费的需求。积极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江苏美食的国际地位和影响,促进江苏餐饮走向世界。
    (七)举办烹饪专业人员培训班、烹饪学术报告和烹饪技艺表演、竞赛、交流等多种活动,对全省饮食业进行烹饪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积极推进信息化进程,认真办好协会网站和官方微信,积极发挥协会信息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与各市协会互联互通,扩大覆盖率和影响力,努力为行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九)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各项活动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志献身烹饪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单位会员应该是与烹饪相关的生产、经营、培训、教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应该是中级以上(含中级)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或烹饪方面的研究、培训和教学、管理人员;或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的医师、营养师和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烹饪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指导和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4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