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4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烹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烹饪协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期交缴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缴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标准
1、会员:个人会员每年100元,单位会员每年200元;
2、理事每年500元,常务理事和监事每年1000元,副会长和监事长每年5000元,会长每年20000元;
3、会员(个人和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副会长和监事长、会长自愿捐助和赞助的不受此限。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相应责任部门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由省财政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交缴会费困难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减缴或免缴;除此对于两年或两年以上不交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
3、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支出;
4、其它合法支出。
第八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次,在年检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烹饪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江苏省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烹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烹饪协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期交缴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缴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标准
1、会员:个人会员每年 100 元,单位会员每年 200 元;
2、理事每年 500 元,常务理事和监事每年 1000 元,副会长和监事长每年 5000 元,会长每年 20000 元;
3、会员(个人和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副会长和监事长、会长自愿捐助和赞助的不受此限;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相应责任部门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由省财政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交缴会费困难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减缴或免缴;除此对于两年或两年以上不交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
3、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支出;
4、其它合法支出
第八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烹饪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